上诉人谢**因与被上诉人河北某某******、三河市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2023)冀10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上诉人河北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三河市某*********经本院依法通知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谢**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程序错误,导致上诉人丧失了答辩以及举证质证的权利。一审开庭前上诉人曾到法院取诉讼资料,当时书记员加了微信,且因案件当事人较多,书记员为了便于发送案件通知,针对本案建了一个微信群。在一审法院既有上诉人的电话、微信又有地址的情况下,上诉人并未收到法院的相关通知,包括被上诉人撤回对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本文书还有37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