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经事先微信联系,2019年4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哈*按约至上海市徐汇区东安路xxx号利园国际大酒店门口,欲将一包净重0.43克的可卡因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他人,哈*尚未与在酒店内等待交易的购毒人员见面,民警即上前将其抓获。哈*到案后否认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办案说明、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赃证物品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收缴毒品专用单据、工作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护照信息、外国人签证、出入境记录信息、证人伊利亚(igoshinilya,俄罗*联邦国籍)、吴**、吕*智的证言及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本文书还有6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