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与被告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五万元及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24日,被申请人借申请人现金50000元,约定月息1分5厘,后经追要,被申请人至今未还。为此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及利息。
被告窦**收到原告起诉状副本后,未提出辩称,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告冯**与被告窦**系朋友关系。被告因需资金周*,向原告借现金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借条,今日借到冯**现金伍万元...(本文书还有7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