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电梯安装费161590.76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以161590.7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10日,原、被告双方就佛山富力九江项目的电梯安装事宜签订了合同。根据合同第一条款之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安装10台电梯,安装总价为297...(本文书还有26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