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鄢**因与被上诉人江西某某********(以下简称汇某乙管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赣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双方均未提出新的事实、理由,通过阅卷和询问等方式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鄢**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汇某乙管理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某乙公司私自拆除、剪断上诉人入户水管,以停电的不合法方式逼迫上诉人缴纳物业费;某乙公司***小区安保义务,盗窃犯多***小区楼内行窃,造成业主财产损失,并造成恐慌情绪;某乙公司实际提供的服务与其合同附件所承诺的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和维修服务标准严重不匹配。本案一审未就上述事实予以查明,一审判决属于事实不清,应当发回重审或改判。
被上诉人汇某乙管理...(本文书还有30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