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富裕县富*********与被告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松独任审判,于2022年4月18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裕县富*********的法定代表人李**、委托诉讼代理人柏**、被告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于2022年6月9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反诉原告(本诉被告)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反诉被告(本诉原告)富裕县富*********、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未到庭参加诉讼。于2022年8月19日第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裕县富*********的法定代表人李**、委托诉讼代理人柏**、被告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富裕县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拖欠原告的红砖款647,030元,逾期付款利息291,163.5元,本息合计938,193.5元(利息以欠款647,03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月息0.5分标准,从2013年10月19日应付款日计算至2021年4月19日,期限...(本文书还有42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