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质证,认为真实性无法确认,对证明的问题不认可。
结合当事人陈述及证人柴**的证言,对被申请人与柴**之间存在门窗购销关系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2023年3月13日,本院对邓祖益进行询问,邓祖益陈述称2012年至2020年其在恒顺公司担任总经理,柴**中标恒顺公司门窗工程,杨**、蔺保江向柴**要钱,柴**找其说有两人要买房子,这两人先交一笔钱,剩下的房款柴**说用他的工程款来付。柴**带杨**找其确实协商过,柴**说房款由他付,要体现在合同中,邓祖益没有同意。公司销售卖房子必须经其同意,其给财务打招呼或者书写一个同意的条,就可以办手续。2018年9月邓祖益与杨**有过通话。
经质证,再审申请人对邓祖益陈述其不同意以房抵债的证言不认可,对其他认可。
被申请人对邓祖益的陈述认可,认为可以证明邓祖益给柴*...(本文书还有18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