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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新疆恒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3)新23民再*号
  • 审理程序:再审程序
  • 审结日期:2023-03
  •  
  • 【案例概要】

    再审申请人质证,认为真实性无法确认,对证明的问题不认可。

    结合当事人陈述及证人柴**的证言,对被申请人与柴**之间存在门窗购销关系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2023年3月13日,本院对邓祖益进行询问,邓祖益陈述称2012年至2020年其在恒顺公司担任总经理,柴**中标恒顺公司门窗工程,杨**、蔺保江向柴**要钱,柴**找其说有两人要买房子,这两人先交一笔钱,剩下的房款柴**说用他的工程款来付。柴**带杨**找其确实协商过,柴**说房款由他付,要体现在合同中,邓祖益没有同意。公司销售卖房子必须经其同意,其给财务打招呼或者书写一个同意的条,就可以办手续。2018年9月邓祖益与杨**有过通话。

    经质证,再审申请人对邓祖益陈述其不同意以房抵债的证言不认可,对其他认可。

    被申请人对邓祖益的陈述认可,认为可以证明邓祖益给柴*...(本文书还有182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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