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民***************因与被上诉人康**、志丹县高***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人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志丹县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人民***************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5民初****号民事判决中第一项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补课费10000元;2、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上诉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补课费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是错误的。被上诉人康**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实际支...(本文书还有26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