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发银行**********诉被告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被告李*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2021)粤0604民初****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不服该裁定,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经审查,于2021年12月2日作出(2021)粤06民辖终****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广发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以被告拖欠信用卡欠款,构成违约为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信用卡(卡号**********,账户号**********)欠款本金24820.16元、利息4136.05元、违约金979.2元(暂计至2020年10月13日,此后的利息、违约金和费*按照《广发银行客户协议》以及《广发信用卡费率表》订明的标准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上述款项暂合计29935.41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信用卡(卡号**********,账户号**********)欠款本金29874.94元、利息4903.78元、违约金1314.97元(暂计至2020年10月13日,此后的利息、违约金和费*按照《广发银行客户协议》以及《广发信用卡费率表》订明的标准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上述款项...(本文书还有57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