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自2012年4月开始,被告因经营农庄餐饮需要向原告购买野鸭、绿头鸭及酱鸭等。2012年4月23日至2014年5月27日期间,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累计向被告供货总价值达579570元,有被告员工签收的送货单为凭。后被告陆续支付原告价款150000元。2020年3月24日,双方经结算,被告确认尚欠原告价款429570元未付。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其上载明“今欠陈**现金人民币肆拾万元正(40.0000万),同时承诺零头29570元会在2020年4月前支付。后被告未按约支付,原告于2020年4月23日向被告发送短信催讨:“杨*板你说4月头,现在要...(本文书还有8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