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与被告李**、冠县兴源******(以下简称兴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聊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被告平安财险聊城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兴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兴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损失300000元;2、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对原告先于赔偿;3、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26日,原告驾驶电动车与李**驾驶鲁×××××/鲁×××××挂号重型半挂货车碰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原告受伤。交警队认定原告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承担次要责任。鲁×...(本文书还有38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