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市宏*********(以下简称“宏晓公司”)诉被告廖*、东莞市越********(以下简称“越时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宏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越时空公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晓公司诉称:原告是一家从事纸制品制造、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的企业,被告廖*是东莞市东城越时空鞋业设计部(以下简称“越时空设计部”)的经营者,越时空设计部是个体工商户,于2020年11月13日注销。被告越时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股东之一是被告廖*。越时空设计部与被告越时空公司均是多走路品牌旗下的公司,2019年11月5日,越时空设计部与原告签订《代加工合同》,单价、结算期及管辖权约定:“1、含税单价:0.85元/双,不含税单价:0.80元/双;3、东莞越时空(多走路)品牌对宏晓的账期:月结100天(对账开票后90天),即:1月份的货款,2月10日前对...(本文书还有31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