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男,1983年10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子长市。
上诉人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樊**、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3)陕06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保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法院(2023)陕0623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医疗费68963.1元;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依据医院催款在证明认定医疗费错误。医疗费属于财产损失,应当依据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进行计算,并且需要提供相应的费用单据和证明材料,医院的催款证明并不能全面反映实际医疗费用。被上诉人冯**已经年满60周*,误工费不应得到支持。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冯**属于退休人员,在其没有提供收入证明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存在误工费的问题。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作为一项附加险种,并非险种的必然组成部分,本案一审原告并未投保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因此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于超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部分,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冯**、樊**辩称,一审认定答辩人樊**医疗费为626220.4元具有事实依据、证据充分。根据一审庭审中答辩人樊**举证的其在本次事故后产生的相关病例资料、医疗费票据,结合子长市人民医院出具的催款证明可知,答辩人樊**住院治疗期间累计产生医疗费626220.4元,其中556220.4元已向医院缴纳并有医疗费票据为证,截止一审开庭时尚欠子长市人民医院医疗费7万元。因该7万元未进行...(本文书还有69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