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肖**因与被申请人a**(以下简称天惠利公司)、一审第三人王**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肖**申请再审称:1.行为人在代理人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实施的代理行为,如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王**承认其伪造肖**的签字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但肖**从未追认前述行为。2.追认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或行为。肖**在另案中请求撤销案外人徐树松的增资行为,并不代表对王**此前伪造其签名变更股权的行为予以了追认,不能仅以知情推定为追认。3.2021年1月3日的变更工商登记仅仅涉及对营业期限的变更,申请变更材料中并不涉及天惠利公司的注册资本及股东持股比例,肖**仅在延长营业执照期限的股东会决议上...(本文书还有7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