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李**,原审第三人周**、格尔木通*********(以下简称通坤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21)青28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1.撤销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21)青280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不采信上诉人将原审第三人通坤公司名下两辆半挂牵引车出质给被上诉人的意见属事实认定不清。1.一审中上诉人、被上诉人及第三人均认可,为保证借款的实现,上诉人将原审第三人通坤公司名下两辆半挂牵引车交付给被上诉人,作为借款的担保。被上诉人将车辆交由原审第三人周**,该车辆至今仍在第三人周**处。2.虽然上诉人于2019年4月22日出具《抵押合同》,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未按该《抵押合同》履行,上诉人事实上将车辆出质给了被上诉人,依据《担保法...(本文书还有31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