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余市人***(以下简称人民医院)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21)赣05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保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人民医院对人保公司的诉讼请求;二、本案诉讼费由人民医院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起诉已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一审法院认为,直至2019年8月14日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法医鉴定意见书时人民医院的赔偿责任才得以首次得到确认,故人民医院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为2019年8月24日。根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2018年11月8日简某已经死亡,简某死亡后医患双方就已经产生医疗纠纷,根据《保险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应从简某死亡时起算。人民医院提供的聊天记录不能证明诉讼时效中断。二、原案件受理费2043.6元及本案诉讼费不应由人保公司承担。人保公司与人民医院签订的《医疗责任保险条款》约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发生后,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法律费用,包括事故鉴定费、查**、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保险人在约定的限额内也负责赔偿。”本案并无证据证明人保公司事先书面同意承担法律费用,一审法院判决人保公司承担原案件受理费、本案诉讼费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另,《新余市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框架协议补充协...(本文书还有58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