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贵州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贵州某某******、原审被告贵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24)黔0102民初****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贵州某某************上诉称,2018年5月11日,双方签订《绥阳智慧文化广场石*购销合同》就石*单价、产品质量要求、运输方式、计算方法、结算方法及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及管辖法院等进行了约定。该合同约定了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当时是在异议人办公室签订的合同(即汇川区苏州路),合同书上未写明签订地,但是履行地是清楚的,即绥阳县智慧文化广场。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对法条的理解有误,我们认为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履行特点来确定履行地,本案中是供货(石*)是用于绥阳县的...(本文书还有7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