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与被告关**、贵州弗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及诉讼委托代理人王**、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关**、贵州弗兰********(下称弗兰汽贸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关**、贵州弗兰********立即支付购轮胎余款4000元给原告。2、依法判令被告关**、贵州弗兰********支付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1日的逾期付款利息304.5元给原告,2021年5月2日至轮胎余款偿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以4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计付给原告。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姚**在凯里从事轮胎买买经营,被告长期到原告处购买轮胎。2019年3月26日,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轮胎款1365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在2019年6月30日付清。至今,被告仅支付了9650元,尚欠4000元未支...(本文书还有13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