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中国人寿*******************(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骞少臣,被告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维修费200000元(待定),货物损失费8659元,停运损失费30000元(待定),施救费14000元,合计252659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等所有费用。第二次庭审中原告车辆损失维修费变更为227156元,扣除残值3000元,剩余224156元;救援费20000元,货物损失12371.04元,合计256527.04元,交强险先行赔付2000元,不足部分按责任比例70%要求被告保险公司给付178169元,加上交强险2000元被告保险公...(本文书还有27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