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与被告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后,依原告余**的申请,追加茂名市富*******(以下简称富达公司)、梁**、柯**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被告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忠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富达公司、梁**、柯**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归还原告货款定金2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1日起,暂计至2021年5月1日止56000元,共计25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2月24日原告余**向被告黄**所在的广西黄河能源公司购买两百吨柴油,并转预付定金贰拾万元整给黄**农行6228××××7673账户,被告及其业务员梁小迪承诺三个月内提供柴油给原告,在双方协定的时间内原告多次催要提油,被告及业务员梁小迪都以各种理由拖延,不予办理出油,也不退回货款定金。根据被告黄**提交的《证明函》中显示:富...(本文书还有33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