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与被告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叶**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1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于2022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请:1.判令被告叶**归还原告借款658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30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8厘计算的利息及自2019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353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息8厘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上半年,被告因经营印花厂资金不足,由原告投资现金125800元,期间被告又因缺资多次向原告借款。2019年5月1...(本文书还有11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