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xxxx*******(以下简称x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3年2月28日及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24221.64元(其中2020年2月7946.64元、2021年9月775元、2022年12月155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53448.28元(2018年-2022年);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2022年工作日加班费85646.85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2022年休息日加班费51515.68元;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70500元;6.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通知金15500元;7.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离职手续,出具离职证明。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7年11月8日入职xxx公司,被安排在技术岗位从事ui设计师工作,工作地点为xxx大街xx号。工作期间,被告以疫情等理由分别拖欠2020年2月、2021年9月、2022年12月工资。在原告工作期间,应被告要求,工作日及周*经常加班,至今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加班费用。原告自2015...(本文书还有51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