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吴**、吴**、樊**诉被告抚州市公************(以下简称公路中心南丰分中心)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周**、吴**、吴**、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公路中心南丰分中心赔偿周**、吴**、吴**、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家属处理事故的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417387元(医疗费21000元、死亡赔偿金833680元、丧葬费40251.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88536元、家属处理事故误工费、交通费10000元,共计1043467.5元,公路中心南丰分中心承担40%即417387元);2.本案诉讼费由公路中心南丰分中心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1月26日21时10分许,徐志亮驾驶赣f2××××小型轿车沿醒侬大道由琴城镇水北村往县城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醒侬大道太坪嵊路段时,与迎面行驶的吴*驾驶的赣f8×...(本文书还有13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