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14日,被告人石*主动向某某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列举了如下证据: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民航出港信息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1、谢*、陈*2、陈*3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石*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三人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石*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2.被告人石*在案发后主动到某某机...(本文书还有7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