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山市臻*******与被告八鑫金属制品(山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山市臻*******法定代表人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八鑫金属制品(山东)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唐山市臻*******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八鑫金属制品(山东)有限公司履行2023年3月6日原告唐山市臻*******、被告八鑫金属制品(山东)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给付原告拖欠的产品【无缝钢管(dn40、48*3)366米;无缝钢管(dn25、25*2)520米;封*(dn150)100个】;2.请求判令被告八鑫金属制品(山东)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唐山市臻*******货物延迟送达违约金(自2023年3月15日起算,按每日1381元(27618.1×5%)给付至被告合同履行完毕之日止);3.请求诉讼费由被告八鑫金属制品(山东)有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唐山...(本文书还有22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