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董**因与被上诉人艾**、杨**、新**(以下简称新**)、中**(以下简称中**)、净**(以下简称净**),原审第三人李**、陈**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许**,被上诉人新**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被上诉人中**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上诉人净**委托诉讼代理人水*,原审第三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董**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董**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由艾**、杨**、新**、中**、净**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董**与艾**签署的《协议书》《分期付款承诺书》依据的事实和结算的款项属于工程施工,根本未提及或关联双方之间的租赁建筑设备,一审法院笼统含糊认为《协议书》结算金额包含租赁设备款项赔付有误。董**与艾**签署的《龙归污水厂进厂管顶管工程》不属于对...(本文书还有41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