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景泰县亚*********(以下简称亚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景泰县三*********(以下简称三福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2022)甘04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亚特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原审关于本案租赁合同及履行事实的认定明显错误。1.本案租赁合同及履行的基本事实。2014年11月5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约定上诉人承租三福公司租赁的武警农场91.3亩土地,租赁期限从2014年11月5日至2031年8月25日,特别约定场地内容的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全部由上诉人无偿使用。合同成立后,三福公司给上诉人移交了土地及场地内的构建筑物和设施,上诉人于2016年3月16日、2016年4月29日分别支付租赁费400万元(汇款404万元,40000元为其他业务往来)、330.4万元,合计7304000元。上诉人正常租赁使用至2022年3月。2.本案租赁合同具备法律要求的基本条款。《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是法律对租赁合同内的基本要求。案涉《租赁合同》共有九条,完全具备上述法律规定的条款。3.原审对案涉《租赁合同》条款的理解和认识背离市场交易的正常情形。(1)合同中对场地权属的约定是明确的,因为租赁期限截止被上诉人与武警部队的租赁届满,并不存在转租风险问题;(2)总计租金数额在租赁市场是常见交易现象,不一定非要是约定交付期限,租金交付条款中并不一定非要约定违约责任;(3)租赁期限为2014年11月5日至203...(本文书还有62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