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市宝*********与被告河北建工********(以下简称河北建工)、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河北建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津市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11125元及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以146,725元为基数,按月息5%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天津市宝*********诉称,2018年3月7日至2019年10月17日,原告为二被告供应钢板总计货款246,724.5元,后*被告陆续还款,2020年1月21日,被告李**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被告河北建工集团于2022年5月...(本文书还有27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