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与被告包**、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许**向本院提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判令包**、周**共同支付许**医药费16492.41元、伤残赔偿金14253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4767.55元、误工费54000元、护理费11820元、营养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242717.96元。事实和理由:许**受包**雇佣,自2022年5月24日开始在周**位于台州市椒江区椒兰汇**幢**室房屋从事家具安装工作,劳务费为450元/天,全部家具由周**向包**定制提供。包**提供的楼梯踏步柜尺寸过大无法安装,许**对此已告知包**、周**,并要求包**、周**将楼梯踏步柜拿回家具厂进行返工。但包**、周**为了节约时间和成本于2022年5月...(本文书还有31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