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卓**诉被告湖南星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在将平江县总部经济项***小区(星宇嘉园)4-201号商品房修复至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的工程标准后交付给原告;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3747.72元,违约金以原告购房款为基数,以0.02%/日为基准,后续自2021年8月1日计算至被告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3、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维权而支出的律师费损失1500元、公证费用损失135.59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17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就原告购买被告平江县总部经济项***小区(星宇嘉园)4-201号商品房相关事项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足额支付了购房款、契税等相关费用,被告却没有按约履行相关义务,被告开发的商品房严重违反规划要求,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且不能按时交付,原告对商品房进行查验时,发现:1、商品房外墙颜色发生变化,并非规划设计的瓦灰色,而是擅自变更为红褐色,商品房的入户大厅与设计不符,1-**栋与5-**栋的入户大厅存在明显差异,与被告宣传的效果图、沙盘完全不符,商品房所属建筑工程的绿化面积与设计不符,被告宣传的2万平方米双中央公园和3万平方米绿化走廊未实际建设;2、屋面、墙面、地面存在严重开裂现象,经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评...(本文书还有58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