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3)粤06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陈**上诉请求:1.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陈**不需向某某公司支付货款169242.89元;2.判令某某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陈**与某某公司不存在石材实卖关系。
陈**、某某公司之间没有签订过任何的石材供货合同,除了某某公司所发送的所谓《对账单》外,双方之间也没有任何石材的送货记录、签单记录或者微信聊天记录予以佐证实际产生了交易的事实。而且在《对账单》发送后,陈**并没有进行确认,只是回复双方找个时间进行沟通,但是沟通的是另...(本文书还有24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