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与被告陈**、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向原告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26314.47元;2、判令被告某某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10月15日8时50分,被告陈**驾驶车牌号为鄂s****的小型客车,行驶至随州市曾都区**路东风本田4s店门前路段超车时,与原告发生相撞造成原告头部、牙齿、胸部、左上肢及双下肢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本文书还有26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