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青*******指控原审被告人邹**、居**、周**犯诈骗罪一案,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沪0118刑初****号刑事判决。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4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邢某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周**、原审被告人居**及辩护人李****楼臻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依据被害人吴**、汤**、丁某1的陈述,证人赵*某、丁2、黄*、周*、朱*、张*、白某某等人证言和辨认笔录,相关的银行流水、取款凭证、告知书、档案机读材料、还款计划、借条、欠条、记账凭证、委托书、公证书、借款抵押合同、抵押注销申请书**房地产登记证明**房地产权证等书证,上海市原闸北区人...(本文书还有17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