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支行”)与被告武汉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某某公司及任*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某某公司、任*立即偿还原告某某支行借款本金950917.3元、利息及罚息16958.13元,合计967875.43元(前述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4年7月4日,自2024年7月5日起以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某某公司、任*偿付原告某某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3、依法判令由被告某某公司、任*承担本案保全费、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被告某某公司、任*辩称,贷款属实,对借款合同及借款金额均无异议因为有债权没有收回,某某公司濒临解散,现在在做其他工作争取偿还贷款,希望某某支行给予一定缓冲期,能够先...(本文书还有33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