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呼伦贝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因原告张*系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政法编制退休职工,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报送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7日出具(2020)内07民辖****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由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呼伦贝尔************法定代表人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呼伦贝尔************偿还原告借款250万元;二、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以前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多次向原告借款合计250万元,原告都是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被告的。2015年1月14日,被告将以前的借条收回,重新给原告出具...(本文书还有12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