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陈**因诉莆田市荔*********(以下简称北高镇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3行赔终****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1.再审申请人的房屋建于1997年,建成后也经村镇审批,只是因客观原因未能取得产权证。但没有产权证不等于违法建筑,在被申请人未有充分证据证实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简单以无证为由,否定案涉房屋的合法性,没有足额判决赔偿再审申请人的损失,是错误的。2.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的行政行为已经被生效判决确认为违法,被申请人应该全面赔偿申请人的财产损失。再审申请人提交了案涉房屋周*的居民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据此可以确认,如果没有被申请人违法强拆介入,申请人必定可以通过拆迁安置补偿程序获得相应的补偿。这意味着这部分利益是必然可得的,应当纳入某某赔偿法规定的直接损失范围内,本案的赔偿金额应当按照此...(本文书还有9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