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黑龙江农**************(以下简称某某)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以下简称龙某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宝泉岭人民法院(2022)黑81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当事人同意采用询问的方式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邹**,被上诉人龙某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某不承担返还龙某达公司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35,614元的责任;2.由龙某达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某某向黑龙江省农垦宝泉岭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某岭人社局)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735,614元某2020年某某启动了该笔资金用于支付龙某达公司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某某要求开发单位某某补齐账户内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因某某替龙某达公司垫付了735,614元保证金,龙某达公司只缴纳了235,614元某某某缴纳了500,00...(本文书还有33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