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某有限公*(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某有**********(以下简称某平顶山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豫0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本案一、二审判决对于申请人房屋腾退时间的认定错误,导致本案判决结果错误。申请人主张腾退时间为2023年10月,被申请人第一次庭审中明确自认申请人腾退时间为2023年11月6日,原审法院却认定腾退时间为2024年2月底,将被申请人留置申请人物品的期间错误认定为申请人对房屋的继续占用。二、一审、二审法院对于疫情期间房租减免金额的认定错误。申请人要求减免租金有明确的政策文件和法律依据。一审、二审法院认定因新冠疫情应减免的房租仅为175196.52元(包括已经减免的三个月),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再审申请认为应当判决认定为再审申请人减免房租共...(本文书还有12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