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孙**因与被上诉人会**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2024)甘04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会宁国资管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被上诉人2023年9月以停发工资方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行为违法,并由其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31360元(1960元*8年*2倍,改判增加给付额度为23520元);并办理社保终止、转移手续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对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时间(工龄)认定明显错误上诉人于2017年初到会宁县阳光供热公司工作,后阳光公司被甘肃兰能投供热公司兼并,上诉人成为兰能投员工2021年10月被上诉人接管承继兰能投公司业务及职工,上诉人即和被上诉人形成劳动合同关系故而上诉人工龄从2017年起算至解除终止之日,应当是8年不是2年原审把上诉人在阳光公司、兰能投公司的工龄不予计算,没有考量三家单位之间的承继关系,违反“单位分立、合并、接管,由新单位承担旧单位用人用工责任”的基本劳动法规则,违反常理,应当纠正原审在确定解除终止违法情形下,认定工龄时间错误(二)原审对社保争议事项的裁判结果完全没有围...(本文书还有51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