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男,1977年3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上诉人段**因与被上诉人潘**、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3)甘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段**的上诉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甘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请求贵院改判为:上诉人段**不承担还款责任,由被上诉人陈**向被上诉人潘**偿还借款本金1369265.25元,2021年4月3日至2023年10月23日的利息483526.96元,自2023年10月24日起,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贷款利率3.45%,承担利息至本金付清之日;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段**按照年利率13.8%计算自2023年10月24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超出了被上诉人潘**的诉讼请求,违反了不诉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请求贵院依法予以纠正。被上诉人潘**诉请的第一项载明:“......自2023年10月24日起,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至本金付清之日。”而一审法院第一项判决结果载明:“......自2023年10月24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8%计算。”被上诉人潘**诉请的利息计算标准是按照一年期贷款利率,而一审法院却按照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明显一审法院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裁判。二、上诉人段**仅是名义借款人,没有实际收取、占有和使用借款,不应承担任何还款责任。首先,被上诉人潘**已经在起诉状中陈述上诉人段**是名义借款人,被上诉人陈**是实际款项的使用人;其次,陈**出具的承诺书,案涉500万元借款的实际借款人是陈**,如果段**履行完生效的判决内容,有权向陈**进行全额追偿。三、一审法院计算利息的方式严...(本文书还有79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