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与被告山西广翰********(以下简称广翰公司)、山西六建******(以下简称六建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广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孙**以及被告六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诉称,被告六建公司承包了位于晋中市榆次区××村××段后,将劳务分包给被告广翰公司。被告广翰公司雇请原告从事木工劳务工作,原告于2021年3月11日在该工地进行木工作业时,备用的材料用完,由于吊材料的信号工位于较远的高处位置,需要通过其他班组已搭建的支模架,才能叫到信号工进行吊材料。原告在爬到第**层拉杆时,左手抓住拉杆,由于两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等义务,拉杆固定不实,致原告抓的拉杆突然滑脱,造成原告身体摔倒地上,右手摔到第**层的拉杆上,致使原告多处受伤。原告受伤后,当即被送至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原告被诊断为:1.右挠骨远端粉碎性骨折;2.右尺骨茎突骨折;3.右腕关节脱位;4.右手第5指中节基底撕脱骨折;5.右侧正中神经、尺神...(本文书还有44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