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述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另查明,因涉案交通事故,案外人李*华支付车辆修理费7503元,深圳市宝安区民治恒龙汽车维修服务部对车辆进行了维修并出具了发票,原告于2017年12月21日向案外人李*华支付车险理赔款7503元原告提交一份落款时间为2017年12月13日的《权益转让书》,载明被保险人李*华同意将涉案3001.2元赔偿款的追偿权转移给原告再查,庭审中原告确认取得追偿权后未跟被告联系要求其支付相应款项,并称在事故中被告有**,但被告一直未向原告主张医疗费等原告起诉后,本院通过公告的方式于2021年5月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材料本院认为,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原告作为本起交通事故受损车辆粤b...(本文书还有7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