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郑**、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郑**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从2018年6月2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贺**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2日,被告郑**向原告借款5000元,被告贺**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确认,被告郑**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原告向二被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本院。
被告郑**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借条一张,被告贺**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经审查...(本文书还有11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