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郑**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借条一张,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借条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具有证明力,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17日,被告向原告现金借款7000元,约定月利率2%,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
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现金交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视为合同成立本案双方达成借款合意后,原告向被告交付7000元,故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向被告交付资金后,已履行出借人义务经催要后,被告未向原告偿还本息已构成违约,故被告应对拖欠的本息继续承担清偿义务根据《最高人...(本文书还有6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