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米脂县沃***********(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中扶********(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产品质量保证金1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1629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中国扶贫商城”严选服务协议》及《“中国扶贫商城”严选服务协议附件》,协议约定原告商品入驻被告的“中国扶贫商城”天猫卖场旗舰店及相关店铺矩阵,原告根据被告对接的“erp”账户后台订单数据发送给购买方商品。合同期内,原告需向被告交纳1万元产品质量保证金,于合作期结束后1个月内无息退还原告。原告依照协议约...(本文书还有18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