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胡**、福建省三*******(下称“三晟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周*县人民法院(2022)闽09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三晟公司向其支付土方工程款768001.48元。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胡**已收取土方工程款2690964.9元,该认定错误。三晟公司支付给胡**挖方工程款合计2316483元,一审法院将三晟公司支付给胡**土方工程签证部分的工程款以及土方开票税款合计374481.9元,视为支付挖方工程款,从而错误得出支付土方工程款为2690964.9元。土方工程款仅指挖方的工程款,不包含签证以及税款在内。二、三晟公司应支付胡**土方工程款768001.48元。三晟公司自行开挖的土方量不在胡**开挖土方范围内,一审错误将三晟公司自行开挖的12563.3m3土方包含在胡**开挖完成的310883.8m3土方范围内。且12563.3m3土方是三晟公司委托山川公司测绘,三晟公司不承认福建山川测绘有限公司(下称“山川公司”)所涉342383.6m3的测绘数据,而又认可其自挖的部分土方量,显然于理不符。胡**挖方工程量为310883.8m3(40000m3按12.1元/m3计算为484000元,270883.8m3按9.6元/m3计算为2600484.48元),案涉土方挖方工程款合计为3084484.48元。胡**收到的土方工程款合计2316483元,三晟公司未付工程款应为768001.48元。二审询问时,胡**撤回关于三晟公司自行开挖的12563.3m3土方不包含在310883.8m3土方内的上诉理由。综上,一审部分事实认定错误,进而导致判决结果错误,请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三晟公司辩称,一、一审认定胡**已收取土方工程进度款2690964.9元正确,但用...(本文书还有75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