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富源雄硐******因与被上诉人方**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云0325民初****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富源雄硐******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关于被上诉人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补足差额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认定存在事实错误,适用法*错误,理由如下:第一,被上诉人的伤残情况,按照《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及其分类目录的规定(踝和足损伤s90-s99项下第s92),停工留薪期为1?3个月。而一审法院判决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的依据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的出具时间,该认定标准不符合法*规定,适用法*错误,应予以撤销。第二,根据上诉人检索富源当地护工招聘信息,富源当地护工报酬基本为3000元/月,由此,一审法院认定的169.98元7天的劳务报酬不符合事实,由此计算的护理费判项应予以撤销。第三,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应当补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的依据为《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但该办法已于2012年废止。详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本文书还有50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