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聊城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418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过程中,原告明确利息计算方式为:自2021年2月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欠款418000元为基数,按lpr计算利息。事实与理由:被告与金**于2018年8月3日签署了《山东聊城金田阳光小商品城风情街土方工程施工合同》,实际施工人为原告。2019年11月27日原被告签订《聊城金田阳光城风情街土方工程清场协议书》,原被告确认已完工工程量为3.6万m2,总工程款为64.8万元,扣除金**及原告罚款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4.8万...(本文书还有18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