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公司*(以下简称特满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2024)青25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新大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上诉人特满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大东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驳回特满隆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特满隆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且主体不适格。案涉工程经数次转包、分包最终由案外人顿某某负责施工,与新大东公司并无关联,新大东公司与特满隆公司并无买卖合同关系,涉案合同相对人应为案外人顿某某及武汉弘欣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二、原审法院对特满隆公司提交的证据认定不当,进而作出双方存在合同买卖关系的事实认定有误。特满隆公司提供的商砼购销合同和...(本文书还有37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