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与被告梁**、某某文化旅游管理集团(佛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佛山市南****(以下简称南海某某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吴**、被告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南海某某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梁**、某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456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339.26元(以工程款54568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日止,暂计至2023年9月15日);2.被告南海某某厂对上述被告梁**、某某公司的第1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本文书还有1964字未显示)